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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13號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7,54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270,103元+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天即115年5月31日,共236天,按日給付8,379元,共計1,977,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025元(計算式:39,525-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