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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16號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訴訟代理人 王沛得被 告 展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秀桃被 告 蔡宗憲

李逸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第6條約定:「本契約約定以乙方(按即原告)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因本契約涉訟時,甲方暨連帶保證人(按即被告)及乙方均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3頁反面),顯見兩造已對前揭契約涉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