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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20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林念華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謝文景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1,10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728,905元 1 利息 5,728,905元 115年4月20日 115年7月2日 (74/365) 2.62% 3430.69元 2 違約金 5,728,905元 115年5月21日 115年7月2日 (43/365) 0.262% 1,768.27元 小計 32,198.96元 合計 5,761,10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