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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原 告 黃梅蘭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訴外人傅碧珠之母親,傅碧珠生前向被告投保「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原告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嗣傅碧珠身故,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保險金遭拒,爰依保險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因系爭保險契約涉訟,而要保人傅碧珠與被告於系爭保險契約第35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足認傅碧珠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將來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而傅碧珠死亡時之住所係在○○縣○○鄉,有傅碧珠除戶資料在卷可稽,則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開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