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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86號原 告 范美英 住○○市○鎮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維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並詳述「原因事實」。 理由: ⑴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矛盾:原告於起訴狀勾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錢(且金額空白)」,惟依據事實欄記載,原告之真意似係爭執信託契約之效力。請確認本件訴訟目的是否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信託關係不存在」及「塗銷信託登記」?若是,請更正訴之聲明;若確係請求金錢給付,請寫明金額及請求權基礎。 ⑵原因事實不明:所謂原因事實,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社會事實經過。請具體說明系爭信託契約簽訂之時間、地點、是否遭詐欺或脅迫等詳細經過,並提出相關證據。 2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依由繳納裁判費。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信託關係不存在(或塗銷信託登記),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法律關係所涉之信託財產(即桃園市平鎮區龍興里...之房地)之價值為準。請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民國115年1月21日)之交易價值證明(如實價登錄資料);若無交易價值,請提出最新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書(請至稅務機關申請),並依該價額補繳裁判費。 3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4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5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信託關係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