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882號原 告 凡人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暐凡訴訟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岑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岑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計算式:7,48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