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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88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張家華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瑤浩即明皓牙醫診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1,02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65,000元 1 利息 4,765,000元 115年4月16日 115年6月14日 (60/365) 5.96% 46,683.95元 2 違約金 4,765,000元 115年4月16日 115年6月14日 (60/365) 1.192% 9,336.79元 小計 56,020.74元 合計 4,821,021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