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原 告 楊連增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己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經本院行調解程序,因被告未到場而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5年度壢司調字第160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所繳之17,533元,尚應補繳3,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