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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01號原 告 周張貴英被 告 周沂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址,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