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03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張雅貽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惟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