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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25號原 告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瑋原 告 曜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瑋原 告 蕭亘能即立翔人力企業社被 告 登瑞臻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正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瑞臻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為582,0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740元,尚應補繳130元(計算式:7,870元-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之原告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蕭亘能」,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應為「陳君瑋」,且起訴狀狀尾簽章處亦屬有誤,應由陳君瑋簽章,且陳君瑋姓名左側應記載為「法定代理人」;另原告立翔人力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是應以獨資商號負責人即蕭亘能為原告,該原告之當事人名稱應為「蕭亘能即立翔人力企業社」;復被告登瑞臻品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鄧正婷,原告應一併具狀更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8萬元 1 利息 15萬4,350元 115年8月14日 115年8月30日 (17/365) 15% 1,078.34元 2 利息 6萬1,625元 115年8月14日 115年8月30日 (17/365) 15% 430.53元 3 利息 7萬4,025元 115年8月14日 115年8月30日 (17/365) 15% 517.16元 小計 2,026.03元 合計 58萬2,026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