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28號原 告 赫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詠明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5元(計算式:20,805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