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95號原 告 莊緯畇(原名:莊雅茹)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議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一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 理由: ⑴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⑵另查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為新臺幣104萬4,000元,然原告請求之金額,與相關刑事判決所認定原告遭詐騙之被害金額108萬元不符(詳如附表二)。請原告具體說明請求金額與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不符之原因。 ⑶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第193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本件移送之被告僅張議升、呂奕晁2人,呂昱翰、黃詩雅並非本件移送審理之被告。惟起訴狀仍將呂昱翰、黃詩雅列為被告,請確認是否更正本件當事人之記載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附表二(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日期 交付方式 實際收款人 交付地點 金額 1 莊緯畇 107/1/26 現金交付 呂奕晁 桃園市○○區○○○路000號皇帝嶺餐廳 1,080,000 合計 1,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