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0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子鑑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徐嘉翊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白伯康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51,080元,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08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