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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原 告 范庭瑄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范睿恩

范庭葳范博韋范翔瑋范仲緯范逸敏范國慶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㈠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龜山區大坑段1240、1241、1242、1243、1244、1245、1246、124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圖一及起訴狀附表三所示;㈡兩造應依起訴狀附表三「找補金額」欄所示金額相互找補。

二、基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及起訴時各該土地之估定價值為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分割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之客觀價額,核定為7,88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8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6,187元後,原告應再補繳6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地號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權利範圍 1/8 1875/1萬 1875/1萬 1875/1萬 1875/1萬 1875/1萬 6906/4萬 1875/1萬 估定價值 1,984,500元 433,860元 347,760元 16,800元 42,840元 104,580元 4,895,520元 59,640元 合計 7,885,500元 備註 以上土地之估定價值,為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價格日期為115年1月27日、勘查日期為115年2月3日)所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