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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原 告 吳采蓮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被 告 陳登霖

林秀玲陳冠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算0.05%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9,0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2,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日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6月15日 115年4月8日 298日 0.05% 149,000元 小計 149,000元 合計 1,149,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