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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原 告 高麗杏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古明浩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89,04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5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0萬元 利息 2,000萬元 112年7月21日 115年5月4日 (2+288/365) 5% 2,789,041元 合計 22,789,041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