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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12號原 告 江道義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4日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18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以5,082,000元(計算式:5,060,000+22,000=5,082,000元)拍定等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堪認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合理之市場交易價格,從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5,0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