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原 告 羅榮富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被 告 羅玉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54,07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屬大園區市區相近路段之透天厝房地(門牌: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面積為184.80平方公尺,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73,052元(計算式:13,500,000元÷184.80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次查,依卷附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權狀所示,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284.10平方公尺(包含層次及騎樓等主建物面積26
8.2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5.89平方公尺)。以此面積乘以上開相近標的之單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54,073元(計算式:73,052元×284.10平方公尺)。按此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18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自行繳納之95,100元,尚應補繳118,088元(計算式:213,188元-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