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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4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邱苡倢反訴被告即原 告 邱筱婕

朱玉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筱婕、朱玉明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確認質押擔保法律關係存在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依反訴狀所載,訴外人黃國寶向被告借款100萬元,並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作為該筆債權之擔保,且依卷附本票影本面額亦為100萬元,是其擔保之債權額為100萬元;加計反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