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原 告 吳定綸訴訟代理人 郭軒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美貞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061元(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49元,扣除已繳之7,610元,尚應補繳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一:訴之聲明 說明 兩造共有○○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一、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10,595元。 二、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963,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面積71平方公尺x110,595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4=1,963,061元 小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3,061元附表二: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吳定綸 1/4 2 彭美貞 1/4 3 譚嘉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