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被 告 曾祥嵩
曾奕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萬0,0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6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735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四樓,下稱系爭建物),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屬同社區(白馬皇族大廈)且為同棟之相鄰房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五樓),交易日期最為接近,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之交易總價為350萬元,以每平方公尺62,984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因該筆交易日期與起訴時相近,堪認其單價可作為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依卷附建物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66.71平方公尺【計算式:四層面積118.70㎡+陽台面積13.58㎡+花台面積2.38㎡+《共有部分:同段7360建號面積384.63㎡×權利範圍12分之1》,合計為166.7125㎡,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是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050萬0,063元(計算式:62,984元×166.71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6分之1,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75萬0,011元(計算式:1,050萬0,063元×權利範圍1/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0,011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662元(計算式:22,092元-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