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原 告 元竤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克隆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65元(計算式:30,165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