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原 告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被 告 傅世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世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世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28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759,537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9日之利息7,25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9日之違約金為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計算式:10,21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