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原 告 AE000-A113045(A女)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A0000000000000001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A0000000000000001於本件起訴時(民國114年12月2日)為未成年人,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義務。然A女迄今已滿18歲,而已成年,則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茲因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A女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