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原 告 徐維宏
徐國惠徐鈺瑞徐榮鉦
徐安青
徐秀慧徐秀毅徐躍淵
徐秀子徐雅惠
徐慧恩徐加恩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清江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由桃園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審理,已屬獨立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規定,原告仍應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即應具體敘明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適用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須敘明人、事、時、地、物),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