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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83號原 告 鄭雅馨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洪定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4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0萬元 利息 130萬元 115年1月9日 115年5月7日 (119/365) 2% 8,477元 合計 1,308,47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