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91號原 告 梁瑞灶法定代理人 鄧采騏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兆祐等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嗣後因調解不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5年度壢司調字第147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992元,扣除前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100,992元(計算式:103,992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