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95號原 告 黃至君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補正狀所載被告張竣傑(含父、母:吳燕玉、及家人等)」,其中未載明父、家人等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對象尚屬不明,且無法合法送達起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㈠禁止被告將其所有之車輛(車牌號碼:?)、被告將上開車輛停放於原告所有坐落?地號土地;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元。)。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