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17號原 告 陳盺縈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兩造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