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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33號原 告 林文盛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震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1,5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已繳之6,7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元 利息 20萬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7月14日 (142/365) 5% 3,890元 30萬元 利息 30萬元 115年1月9日 115年7月14日 (187/365) 5% 7,685元 合計 511,575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