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54號原 告 大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綱智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