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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60號原 告 王麗君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被 告 沈俊志

沈予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源律師

康皓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志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受有不當得利新臺幣1,482,672元,迄今未返還,爰依民法第179項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及遲延利息。然查,被告二人之戶籍地均設在基隆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該區非本院轄區,又本件並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本院於115年7月20日電詢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件由本院移轉管轄,此有本院之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