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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原 告 楊程鈞被 告 江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有未以訴狀為之(原告僅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1號妨害秩序等刑事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審判期日以言詞提出之),及未就其起訴之被告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址,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為明確指明或載述等起訴不合程式之瑕疵,經本院於114年11月3日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屆期後迄今仍未補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