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原 告 簡世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盛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一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 理由: (1)經核對,本件刑事判決認定原告遭詐騙而交付之款項為新臺幣100萬元(相關金流明細如附表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其已自其他被告處受償新臺幣20萬元,故於本件請求被告賠償剩餘新臺幣80萬元。 (2)惟原告未依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附表二(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日期 時間 第一層收款人 第二層收款人 金流情形 金額 1 簡世宗 114/6/30 10:23 溫宜庭 鄭盛文 簡世宗交付100萬元予溫宜庭;溫宜庭再將款項攜至龍鳳公園交予鄭盛文,鄭盛文嗣依指示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1,000,000 合計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