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原 告 王俊傑被 告 陳光進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光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8,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7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240元(計算式:160,74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10萬元 1 350萬元 111年9月1日 114年11月5日 (3+66/365) 5% 55萬6,643.84元 2 200萬元 111年10月1日 114年11月5日 (3+36/365) 5% 30萬9,863.01元 3 300萬元 112年1月1日 114年11月5日 (2+309/365) 5% 42萬6,986.3元 4 460萬元 113年2月1日 114年11月5日 (1+278/365) 5% 40萬5,178.08元 小計 169萬8,671.23元 合計 1,479萬8,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