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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0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邱柏榕(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翼婍被 告 王培方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9萬4,51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5萬3,513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各筆起息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0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1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40,110元,尚應補繳702元(計算式:40,812元-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9萬4,513元 1 利息 64萬6,116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10月14日 (266/365) 2.22% 1萬453.27元 2 違約金 64萬6,116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8月22日 (181/365) 0.22% 704.89元 3 違約金 64萬6,116元 115年8月23日 115年10月14日 (53/365) 0.44% 412.81元 4 利息 264萬8,397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10月14日 (266/365) 2.22% 4萬2,847.44元 5 違約金 264萬8,397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8月22日 (181/365) 0.22% 2,889.29元 6 違約金 264萬8,397元 115年8月23日 115年10月14日 (53/365) 0.44% 1,692.07元 小計 5萬8,999.77元 合計 335萬3,513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