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40號原 告 賴韋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羽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 理由: ⑴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⑵另查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然原告請求之金額,與相關刑事判決所認定原告遭詐騙之被害金額480,000元不符(詳如附表二)。請原告具體說明請求金額與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不符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實際請求之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倘原告無法說明,請確認是否以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為準,並減縮訴之聲明。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 收款人 陳羽婕參與情形 金額 1 112/2/8 銀行匯款 陳維辰 與陳維恩共同詐欺,負責協助賴韋君向新生貸公司申辦40萬元貸款,並取得貸款代辦抽成37500元 210,000 2 112/2/15前某時 方式未載 陳維恩 與陳維恩共同詐欺,負責協助賴韋君以機車申辦30萬元貸款,並取得貸款代辦抽成24750元 250,000 3 112/2/14 銀行轉帳 陳維欽 與陳維恩共同詐欺,協助申辦72萬元貸款,並向賴韋君表示陳維恩會負責還款,取得貸款代辦抽成62200元 5,000 4 112/3/11 銀行轉帳 陳維欽 10,000 5 112/3/15 銀行轉帳 陳維欽 5,000 合計 4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