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51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詹瑜涵被 告 袁彩惠
鄧勻竣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彩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袁彩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4,77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449元(計算式:47,949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93萬2,995元 1 利息 384萬6,188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8月26日 (87/365) 3.185% 2萬9,198.89元 2 違約金 384萬6,188元 115年7月2日 115年8月26日 (56/365) 0.3185% 1,879.47元 3 利息 8萬6,807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8月26日 (87/365) 3.185% 659.01元 4 違約金 8萬6,807元 115年7月2日 115年8月26日 (56/365) 0.3185% 42.42元 小計 3萬1,779.79元 合計 396萬4,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