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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9號原 告 永佳鑽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政儒上列原告與被告璿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5,208元,應徵收裁判費46,1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6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