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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原 告 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彥翔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明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8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扣除已繳之24,900元,尚應補繳2,4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9.6% 97,841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10.4% 105,995元 小計 203,836元 合計 2,203,836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