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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雅緻住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關文儉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