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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97號原 告 蔡亞潔

許陳嬂嬌松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香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未能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4年度壢司調字第71號)。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7,875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25,400元×783.3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扣除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65,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