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楊世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7,291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6萬5,85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7,870元,尚應補繳390元(計算式:8,260元-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6萬5,855元 1 利息 19萬5,467元 113年2月26日 115年1月22日 (1+331/365) 11.5% 4萬2,863.5元 2 違約金 19萬5,467元 113年2月26日 115年1月22日 (1+331/365) 2.3% 8,572.7元 小計 5萬1,436.2元 合計 61萬7,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