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19號原 告 李淑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忠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嗣後因調解不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5年度壢司調字第174號)。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扣除前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0,450元(計算式:42,450元-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