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王臺平
王進佑王秀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54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王中平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李富美所遺之遺產(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中平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原告起訴時雖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計算系爭遺產價額,惟該核定價額尚難足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本院爰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相關資料,認定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與系爭房地遺產同路段且條件相似之房地(即桃園市○○區○○○街00號之透天厝),最近一筆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88,868元。本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與原告起訴日相距非遠,且無其他增建物,應可客觀反應系爭房地遺產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系爭房地遺產於起訴時之市價基準應屬適當。又系爭房地遺產之房屋面積為65.02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房地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格約為5,778,197元(計算式:88,868元/㎡×65.02㎡,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綜上,系爭房地遺產之總價額為5,778,197元,而債務人王中平對該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44,549元(計算式:5,778,197元×1/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510元,尚應補繳6,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