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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原 告 敬耀凱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被 告 黃嘉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519(1)部分之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遷讓返還原告;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1月22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4,12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94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系爭標的土地 比較標的土地 地號 龍潭區龍興段519地號 龍潭區中山段1060地號 面積 24.97㎡ 72.91㎡ 使用分區 住宅區 住宅區 公告現值 78,660元/㎡ 103,335元/㎡ 原告權利範圍 全部 拍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拍定面積 4.86㎡ 拍定金額 1,063,200元 拍定單價 218,765元/㎡ 一、比較標的土地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26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不動產,因該比較標的土地與系爭標的土地相鄰,故其之拍定金額可採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準據;而因系爭標的土地依現況並無直接對外之通路,故依系爭標的土地與比較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之比例,以計算系爭標的土地市場交易價額。 二、是本件系爭標的土地於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66,527元〈計算式:218,765元×(78,660元/103,335元)=166,527元〉,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建物占用系爭標的土地面積為11.74平方公尺,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5,027元(計算式:11.74㎡×166,527元=1,955,027元)。 三、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關於請求給付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9,094元,而關於給付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及不當得利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四、綜上,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應核定為1,994,121元。 五、以上計算式均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