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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原 告 陳緯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被 告 陳永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黃色部分面積約105.1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21,62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3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8,672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74,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系爭標的土地 比較標的土地 地號 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91-5地號 同左 面積 1,925㎡ 同左 使用分區 商業區 同左 使用地類別 空白 同左 115年1月公告現值 87,076元/㎡ 同左 原告權利範圍 2079/72600 交易日期 114年6月9日 交易總面積 6.05坪 交易單價 約903,379元/坪 一、比較標的土地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系爭標的土地相同,且非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所查得,故可採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準據。 二、是本件系爭標的土地於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273,279元(計算式:903,379元÷3.3057=273,2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系爭標的土地面積為105.10平方公尺,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21,623元(計算式:105.10㎡×273,279元=28,721,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