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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96號原 告 基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裕承原 告 黃鈴茜即昱宸工程行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二人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二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核為新臺幣(下同)1,748,325元(計算式:1,001,244元+747,081元=1,748,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1,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