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138號原 告 唐小芳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被 告 莊坤山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13,7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0,949元(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日所公告之人民幣銀行買出即期匯率為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693元,則計算式:513,733元×4.693=2,410,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9,346元後,原告應再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